问题 | 社保基数可以往下调吗 |
释义 | 社保是不可以降低缴纳基数的,因为社保局会来涉及单位的缴纳基数,必须要和人员工资要匹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社保缴费基数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三)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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