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 注册资金 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 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