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为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动产抵押权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动产抵押构成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动产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不动产抵押权是登记生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纳登记费用,影响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 该内容由 陈春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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