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1、依有效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权处分。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脱手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他物权。 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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