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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
释义
    本文介绍了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包括国际航线试航、国内干线和支线的试航任务、准备和实施、以及机场试飞的规定。在航线试航中,试航小组应充分研究有关航线的资料,制定试航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和任务进行试航实施。机场试飞中,试飞小组应了解机场地形地貌和净空状况,制定试飞计划,测定机场通信、导航设备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以及了解机场地面各项保障设施的运行情况。
    法律分析
    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为了全面了解新航线或熟悉陌生航线上的地形特征、气象情况,检查各种飞行保障设施,以及掌握准确的航行资料,飞机需要进行试验性飞行。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如下: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预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三、航线试航的准备和实施。
    1.试航的任务。
    (1)了解航线上的地形和地标情况;
    (2)制定使用机型在该航线上各起降站的飞行重量限制;
    (3)了解航线和机场的飞行方法,飞行程序和飞行规则;
    (4)测定航线和机场通信导航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
    (5)验证各起降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导航灯光、净空情况;
    (6)检验机场地面各项保障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国际航线试航除了解上述情况外,还应了解边防、海关、联检部门等工作时间及其他有关的特殊规定等。
    2.试航的准备。试航小组应充分研究有关航线的资料,进行认真准备,拟定试航计划,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上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上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试航的飞行计划。
    (1)使用的机型、机号;
    (2)飞行航线,包括:起飞站、终点站、转弯点、位置报告点、中途经停站、备降机场;
    (3)试航小组成员(姓名、职务)、空勤组名单及其机长天气标准;
    (4)试航日期和飞行时刻;
    (5)航线飞行高度;
    (6)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7)通信、导航、气象、油料保障的要求,以及备降机场的选择;
    (8)各种特殊情况的预案。
    4.试航的实施。试航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任务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记录各种试航数据。
    5.试航的总结报告由组织试航的单位写出试航总结报告,报批准试航的单位审批。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于试航结束后五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国内支线在试航结束后三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试航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试航概况;
    (2)完成试航任务的情况;
    (3)存在的问题;
    (4)建议及其他。
    四、机场试飞的准备和实施。
    1.机场试飞的任务。
    (1)了解机场地形地貌和机场净空状况;
    (2)了解该机场的飞行方法和进、离场程序;
    (3)了解该机场的滑行路线和停机位置;
    (4)了解该机场的各种地面保障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该机型在本机场的起飞重量限制;
    (6)测定该机场通信、导航设备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以及夜航灯光设备的情况;
    (7)国外机场还应了解地面滑行时的指挥号。
    2.机场试飞的准备。试飞小组应充分研究试飞机场的资料,认真进行准备,拟定试飞计划。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机场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
    (1)研究机场道面承载力及道面粗糙度是否符合新机型的起降要求;
    (2)根据机场标高、气温和飞行重量、计算飞机的起飞滑跑距离、起飞距离、加速停止距离等;
    (3)拟定、熟悉试飞机场试飞时的最低天气标准,侧风限制;
    (4)拟定试飞机场的试飞计划,包括:机型机号、机长姓名、试飞日期和飞行时刻、试飞项目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置予案;
    (5)将新机型的几何数据、性能数据资料,通知有关区域管制部门、试飞机场和备降机场;
    (6)试飞机场的管制部门要拟定试飞的指挥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指挥予案;
    (7)选择了适合试飞机型起降的备降机场。
    4.新建机场的试飞,除进行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外,还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机场场道、航行、通信、导航、气象、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飞行的设施工程及地面配套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并清除飞行区障碍物;
    (2)编写机场使用细则、制定了进离场飞行程序、最低天气标准及有关飞行规定;
    (3)制定紧急救援方案;
    (4)制定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5.扩建机场的试飞,除完成机场起降新机型试飞要求准备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修改机场使用细则、进离场飞行程序、紧急救援方案、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2)地面校检机场的通信、导航设备并清除飞行区内障碍物。
    6.机场试飞的实施。试飞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和试飞内容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负责记录各种数据。
    7.机场试飞的总结报告。试飞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试飞的单位写出试飞总结报告,报经批准试飞的单位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试飞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试飞概况;
    (2)完成试飞任务情况;
    (3)存在的问题;
    (4)建议和其他。
    五、试航(飞)载客的规定。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不准载运与试航(飞)的无关人员。航线试航回程可载运旅客,但必须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售票和乘机手续。
    六、本规定中的几个名词的含意。
    1.国际航线,是指我国境内一点或多点与外国一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我国内地一点或多点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航线,亦按照国际航线的原则办理。
    2.国内干线,是指我国境内连接或跨越三个(含)以上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3.国内支线,是指连接省、市、自治区内的两点或多点以及相邻省、市、自治区两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4.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是指该机型过去未曾在这个机场起降过;而其进近速度或重量大于目前这个机场起降的机型。
    5.迁建、改、扩建机场,是指机场飞行区设施和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的规模、标准及运行能力发生变化。
    拓展延伸
    机场试飞流程是指在机场建设完成之后,进行的一系列测试和检验,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场试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场设施的检验和测试,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机房、导航设施等;
    2. 机场通信系统的测试和检验,包括机场内外的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设备等;
    3. 机场安全保卫系统的测试和检验,包括安全保卫设施、安全保卫制度等;
    4. 机场消防系统的测试和检验,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制度等;
    5. 机场应急救援系统的测试和检验,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制度等。
    在实施机场试飞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飞计划,并按照试飞计划进行。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飞,并按照试飞报告的要求对机场进行整改。
    机场试飞是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严格的试飞,才能确保机场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结语
    新航线或熟悉陌生航线上的地形特征、气象情况,检查各种飞行保障设施,以及掌握准确的航行资料,飞机需要进行试验性飞行。根据规定,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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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