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有 |
释义 |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如下: 1、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5、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诉案件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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