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定义 |
释义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还决定了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履行职责、未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以及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其他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与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与适用条件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进行明确和限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性质、主体、目的、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适用条件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如是否具有诉讼资格、是否履行了预先诉前程序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与适用条件的明确有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与适用条件是确保行政诉讼合法公正的重要依据。它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也决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主体侵害后的诉讼范围。同时,它还决定了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量行政行为的性质、主体、目的和效果等因素。适用条件则要求当事人具备诉讼资格,并履行预先诉前程序等法定条件。明确界定与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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