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庭时是必须去参加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取保候审是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强制措施。 既然是强制措施,而且必须保证随传随到的,不去就会被取消取保候审资格,立刻羁押起来。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定义务,义务具体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其他法定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