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的增资行为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行为无效,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行为无效,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增资行为无效,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增资行为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