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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亲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
释义
    吴女士和妹妹达成协议,放弃父母名下一处房产的继承权,但要求妹妹照顾好父母的生活,并且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律师指出,该协议不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
    法律分析
    吴女士问道:我是家里的长女,父母长期跟随她与妹妹一起生活。现在我跟妹妹协商好了,将来由妹妹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我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而我也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请问:我们这个协议,能否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律师答疑
    新疆公证处工作人员:这个协议不能公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女士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二是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所以,针对吴女士的这个情况,她们姐妹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结语
    根据律师的答疑,吴女士与妹妹协商的协议不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吴女士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放弃继承权也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协议而消失。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不能予以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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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