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 1、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 2、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4、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5、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6、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7、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8、简易结构: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