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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一)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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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