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在学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