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技工院校变更请示;2、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3、选举新法人的决议,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4、增加新董事会的决议,提供开会增加新董事的会议内容;5、新法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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