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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子以父亲的名义转让房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释义
    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需要以下手续: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父亲签字(共有房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我想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儿子,怎样办理手续
    一、房产证转让给儿子需要什么手续1、房产证转让给儿子需要的手续如下:(1)房屋评估,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2)继承公证,房产继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继承公证书;(3)房屋测绘,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产继承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理房屋面积测绘/转绘手续,并领取测绘成果或附图;(4)继承登记,房产继承人应该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5)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二、二手房过户流程是什么1、买卖双方约定日期,带上证件,一起去房管局进行过户办理。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税费的缴纳。一般都是买方缴纳的比较多;2、等待22个工作日之后,买房者根据工作人员约定时间去拿新的房产证。二手房买卖过程比较复杂,如需要出售二手房,可以挂在中介,或者房产网站上,网络比较发达,会看到的人也比较多,还可以进行其他地区的不同房子的搜索,按条件和价格等进行搜索的功能,操作简单,不需要来回跑中介。
    房子过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1、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2、提交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3、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时作出受理决定;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证转让给儿子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转让给儿子需要以下这些手续:(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问:房地产转让合同怎么写?答: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步:受赠人提交购房资质审核。第二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第三步:双方到公证处做亲属公证(在一个户口本上不需要公正)。第四步:双方拿着亲属公证书到建委缴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税费仅需3%的契税。
    我想问一下,父亲的房子转让给我,需要什么手续
    父亲将房屋转让给儿子需要以下手续: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父亲签字(共有财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收据,交税;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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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