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下: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我国故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故意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程度来确定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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