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少抚养费诉状涉及到哪些内容 |
释义 | 本诉原告周小×和被告周××就减少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则表示自己无法支付。原告法定代理人王××代为出庭,表示原告已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被告无经济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自己无力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认为原告在起诉前曾表示自己可以减轻支付,因此自己不存在支付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减少抚养费的诉讼,涉及以下内容: 原告:周小×,女,19××年10月2日生,汉族,××人,住××××××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年×月×日生,汉族,××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年×月×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小× 代理人:王×× 年×月×日 二、起诉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负有给付孩子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免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但是由于支付继子女生活费并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如果继父母不愿支付,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三、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条件是什么?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孩子确定了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时,就需要双方同时约定好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等,在履行的过程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遇到了经济方面的困难,那么可以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请求,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结语 根据上述关于减少抚养费的诉讼内容,被告周××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原告抚养费,故向原告提出减少抚养费的反诉。经审理,法庭认为反诉符合条件,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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