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来宾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来宾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来宾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材料 1、渔业船舶抵押登记业务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