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价资质文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价格的管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这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价格法》的出台,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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