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退赃:如何通过合法途径退还非法所得? |
释义 | 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及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退赃是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与罚金无关,但会影响量刑轻重。法庭应调查与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包括退赃情况。退赃可以减轻社会危害、反映悔罪态度、挽回被害人损失。退赃应与其他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在一些轻微案件中,通过积极退赃可以争取案件撤销或取保候审。退赃必须与罪犯主观意愿相结合,具备相应的退赃事实。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规定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退赃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与罚金没有关系,是否退赃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但罚金还是要判的。 如果当事人无法退还赃款,会影响到量刑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既然“退赃、退赔”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和最终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认定此种情形的成立,及与相关情节在量刑上的区分适用。犯罪是对法益侵犯的一种行为,而“退赃、退赔”亦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但基于此种行为的主观认识必须是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人或可以代理,但不得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的“退赃、退赔”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因此“退赃、退赔”应当限制在被追诉人主动清退或委托他人代为退两种情形内,即必须与罪犯的主观意志相结合,又须有相应的退赃事实。这样的退赃才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才有量刑上予以从宽的理由。 退赃对量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退赃、退赔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二是退赃、退赔能反映罪犯的悔罪态度;三是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四是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都可用退赃来减轻或弥补;五是要注意将退赃与其他量刑情节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结语 退赃、退赔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既能减轻社会危害和罪犯悔罪态度,又能挽回被害人损失。然而,退赃必须符合被告人真实意愿且有相应事实支持,否则与立法本意相悖。退赃应限制在被告人主动清退或委托他人代为退的情形,才能在刑事法律上具有意义,从而在量刑上获得从宽的理由。退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减轻社会危害、反映悔罪态度、挽回被害人损失以及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对于轻微案件,通过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或可实现撤销案件或取保候审的最佳效果。此作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值得重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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