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对“僵尸车”、停车泊位、城市工程运输车上路行驶、交通征信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将10种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具体相关消息请关注官网,获取第一手权威。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于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六十五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该法律条款是“新通告”中有关交通需求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