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附加险种,如全残保险、身故保险等。购买附加险种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来考虑,如果本身有较高的人身意外风险,可以考虑购买全残保险;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个人,可以考虑购买失业保险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负责,并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人不得创设无实际意义的保险责任,不得在保险费、保险责任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差别条件或者变相提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