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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先用权影响专利转让吗
释义
    专利先用权影响专利转让,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一、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二、商标先用权内容和范围
    如果商标先用权人具备上述条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人的侵犯。但其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仅限于原来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扩大到类似的商品和商标上。因为法律提供保护的只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既存状态。
    另外,《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为防止商品发生混淆,商标权人或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要求先使用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时附加适当标志。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在修改和完善我国《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规定,确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先用权,在该商标被他人注册后,允许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从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来看,如《专利法》为了平衡在先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在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在先发明人的先用权②,这是一种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毋庸置疑,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排他性最强的权利,而商标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更应当维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为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商标先用权人的权利: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已使消费者广为知晓该商标标识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使用者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示。
    三、不属于专利侵权的类型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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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