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既遂后能否成立中止 |
释义 | 法条中并未规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且只要做到“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任意一项,即可构成犯罪中止,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既遂与否并不必然相关。纵使从犯罪形态来说已构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法就应认定为中止,认为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说法并无法定依据。而且从打击犯罪来说,如果既遂后就不存在中止,无疑将阻止犯罪人员在构成既遂状态后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保障社会利益、制止犯罪不利,与立法初衷相违。遂后还未出现犯罪结果的,通常会发生在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使侵犯的客体处于危险中,即构成既遂,但这时客体并未受到现实的伤害,如果此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笔者认为,还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一、销售假药罪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符合条件的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犯罪中止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案例】刘某、张某、李某共谋对赖某实施轮奸,共同对赖某实施暴力后,刘某、李某实施了奸淫的行为,但张某主动的没有实施奸淫行为。【解析】张某和刘某、李某一样,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既遂犯。理由是:虽然张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主动的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看似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但是张某在放弃实施奸淫行为以后,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刘某和李某已经实施了奸淫行为。而要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张某必须是阻止了刘某、李某实施奸淫行为,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要具有中止的有效性。所谓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了犯罪,但是却发生了犯罪的结果,此时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放火行为没完成是否是犯罪 1、放火罪的预备与未遂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是指: (1)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 (2)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 (1)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2)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3)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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