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租赁不属于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二、地役权有什么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甲给乙一笔钱购买了乙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此时就是乙按照合同在其土地上为甲设立了地役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