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款合同、民事扶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3.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法律客观: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