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赋强公证执行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从网络赋强公证的价值作用及有关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规定看,结合网络赋强公证的案件数量、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特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试点后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此类案件的执行管辖。目前主要有三种可行方案:一是针对互联网借款合同办理的网络赋强公证,其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可以由办理网络赋强公证的公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网络赋强公证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定由辖区内的特定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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