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户口家庭小孩,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符合在杭州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工作、社会保险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家长可向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报名。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1、集体宿舍或者办公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或者集体户入户人数在10人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3、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