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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孙女属法定继承人吗?
释义
    本文探讨了外孙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和失去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外孙子女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外孙女本身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代位继承。在遗产的分配上,对老人生前赡养扶助多的应当多分,没有赡养扶助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老人的三个儿子要老人的小女儿和外孙女自动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
    法律分析
    一、外孙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外孙子女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继承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
    外孙女本身没有继承权,但由于她的母亲有继承权但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她可以代位继承,即代位她的母亲享有继承权。她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在遗产的分配上,对老人生前赡养扶助多的应当多分,没有赡养扶助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老人的三个儿子要老人的小女儿和外孙女自动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继承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失去继承权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
    一是法定继承;
    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拓展延伸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它们的先后顺序是有一定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遗产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的效力自遗嘱生效时产生,并且不受其他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的影响。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从遗嘱继承开始,如果没有遗嘱,则从法定继承开始。
    因此,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和遗产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被继承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承方式,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结语
    外孙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并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只有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外孙女本身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代位继承,即代位她的母亲享有继承权,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在遗产的分配上,对老人生前赡养扶助多的应当多分,没有赡养扶助的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老人的三个儿子要老人的小女儿和外孙女自动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而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则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后顺序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二条规定,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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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