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三十七条第二款罚标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为道路通行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违反道路通行的,作出如下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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