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新农合报销比例 |
释义 | 医疗保险报销与贫困户和低保证无关,根据规定,不同居民在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有所差异,但都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以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享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的便利。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医疗报销只是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报销与是否为贫困户以及是否持有低保证没有关系。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南宁地区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 南宁地区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是指针对南宁地区的新农合参保人员,针对其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的一项政策。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南宁地区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将会有所变动。这一政策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政策调整后,南宁地区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将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从而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医疗权益。这一调整将为南宁地区的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南宁地区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负担,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将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保障医疗权益。这一调整为南宁地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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