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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卖买讲诚信,合同签订须谨慎
释义
    本文报道了薛先生和毛先生分别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新车和品牌轿车,但在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订金。经过市消保委汽车办的协调,经销商退还了2500元的订金。然而,消费者毛先生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到了,但经销商不予答复,要求协调。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认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文章呼吁车辆买卖讲诚信,消费者在购买前要问清楚,经销商也应该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法律分析
    薛先生通过投诉反映,今年4月12日,他使用旧车置换的形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毕加索2.0,并支付了5000元的订金。4月13日提车时发现该车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整车有多处腐锈、发动机有异响。要求解除合同,退车,并退还部分订金。后经市消保委汽车办协调,经销商自知过错,经双方协商同意退还订金25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接受。
    无独有偶。毛先生投诉反映:今年4月12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在购车订单上写明是预付款10000元。4月13日,因本人自身经济问题与对方联系要求退车,对方一直拖着不予答复,双方交涉无果,现要求协调。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与该公司联系,该公司辩称: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公司特意去天津进了一辆毛先生需要的品牌车,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乙方(消费者)不按时提车,预付款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现在,车子到了,消费者说车不要就不要了,这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消费者所支付的违约金公司不予退还。对此,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
    点评:车辆买卖讲诚信,合同签订须谨慎。2008年1月的车,放到2009年4月销售无可非议。但作为诚信的经销商应该在销售时务必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清楚,而且明确告诉这是库存车,并在合同中写明,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假如经销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清楚,采用打闷包的办法进行销售,实际上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也有权利在购买时,在签约前向经销商问清楚,是当年生产的还是去年生产的,在交车验收时仔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拒绝。对预约订货的,在签约时必须考虑周全,支付预付款或者订(定)金时千万要小心,对开具的凭证要仔细检查,付款理由要写明是支付预付车款,还是支付订(定)金,千万不能马大哈,防止一些不诚信的经销商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做到五明确:一是明确车型、配置、颜色、价格;二是明确各项费用与总价;三是明确委托服务的内容与费用;四是明确付款的方式和提车时间;五是明确违约的责任。
    拓展延伸
    诚信经销商与消费者的纠纷
    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诚信经销商是指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以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为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而消费者则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这种纠纷中,经销商可能会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不履行售后服务、甚至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消费者则可能会提出产品质量问题、购买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服务态度差等问题,给经销商带来声誉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了对经销商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其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包括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售后服务、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
    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与经销商或者消费者协会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加强监管、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让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更加和谐。
    结语
    本文通过两个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强调了车辆买卖讲诚信,合同签订须谨慎的重要性。经销商应该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清楚,明确告知这是库存车,并在合同中写明。消费者也有权利在购买时,在签约前向经销商问清楚,是当年生产的还是去年生产的,在交车验收时仔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拒绝。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做到五明确,以避免一些不诚信的经销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t第九条\t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t第十七条\t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t第二十四条\t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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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9: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