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路径 |
释义 |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运作模式:一种只是作为信息流汇集的平台,将定位准确的目标公司和合格投资者聚拢,发挥信息的发布、服务的中介功能;另一种股权众筹平台则具有私募基金的基因,平台的子公司为私募基金。目前有部分国内股权众筹平台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投资于创业融资项目,占据融资方的一个股东席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这一载体,将有限合伙人(跟投人)的投资资金与普通合伙人(领投人)的投资款项汇集,由普通合伙人对汇集的投资资金集中管理投资于融资项目。虽然符合现代金融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但是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形式存在如普通合伙人滥用身份、与融资方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侵蚀有限合伙人利益的风险,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很难发现普通合伙人与融资方的不当企图。法律需要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是助力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能够得到持续成长的根本。因此笔者建议,应明确股权众筹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路径。 首先,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出智出力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帮助有限合伙人能够清晰判断商业风险。其次,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当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股东诉讼权,以便能追溯管理层的责任。推及有限合伙中,若有限合伙人发现普通合伙人在股权众筹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限合伙协议,造成有限合伙人损失的情形,应赋予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集体诉讼权利。最后,探索建立与诉讼制度相补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股权众筹民事纠纷通常涉及人数多、覆盖范围广,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制度相比,具有程序上的简易性与灵活性、成本较低、时间较短等优势,因此,探索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股权众筹的争议解决来说有较大的效率价值,符合现代互联网金融快速交易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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