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变更容积率的,要按照6大程序办理: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规划部门或镇政府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查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还要在本地的主媒体进行公示,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部门或镇政府应当将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