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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上班已经十年了,如今说要清退,可我已经五十岁,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释义
    公益性岗位政策为解决就业困难提供补贴,前三年提供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后两年提供续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补贴,但不享受前三年的补贴和保险补贴。
    法律分析
    公益性岗位是为缓解就业困难、设置托底性就业的政策,前面的三年说的是国家发给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后面说的2年是三年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补贴,但是同时没有以前三年合同期内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拓展延伸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清退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被清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雇主应当依法履行解雇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听取员工意见等程序。其次,清退的原因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禁止性解雇情形,如因性别、年龄等歧视性原因进行清退。此外,对于已经工作了十年且年满五十岁的员工,雇主在清退时应当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如是否能够享受到相应的退休福利等。因此,公益性岗位人员被清退需要符合劳动法规定,不能违反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结语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就业困难,提供托底性就业。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国家一般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三年的期限。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国家将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然而,被清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符合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合法合理地履行解雇程序,并不能因歧视性原因进行清退。对于特殊情况的员工,如年满五十岁且工作了十年的人员,雇主应考虑其退休福利等。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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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