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问题 |
释义 | 一、确定被告方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 1、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 2、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罪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 4、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二、确定侵权方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罪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罪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14]。第二百一十九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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