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后公房出售规定进行了调整 |
释义 | 售后公房土地性质和上市出售后的房屋性质问题存在矛盾,难以解决,只能维持现状。售后公房产权人问题由于政策限制导致纠纷增多。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住房制度,改变住房建设投资体制,制定了相应办法。 法律分析 1、售后公房土地性质问题和上市出售后的房屋性质问题 售后公房在买断产权时是缓征土地出让金的,而且规定面积内是免征契税的(超出部分征契税),所以售后公房的土地性质依然是划拨而非出让,因此也就不存在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目前在上海,售后公房上市买卖交易时也没有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以购入上市出售的售后公房后办理的新不动产证上对土地性质的记录是延续原来售后公房的性质不做改变的,但是售后公房经过一次上市买卖交易后房屋的性质就不再是售后公房了,因此这里面就有矛盾存在了,这其实和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一样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可能比续期问题更难处理,所以只能搁置着维持现状了。 2、售后公房产权人的问题 上海房改是1994年开始的,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才生效的,94年第一次房改时的政策规定只能在房地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成员协商将某一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后来由于售后公房的纠纷越来越多。 3.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根据本市已进行的出售已租住公有住房试点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结语 针对售后公房土地性质和上市出售后的房屋性质问题,目前上海地区的政策规定是售后公房的土地性质依然是划拨而非出让,不存在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然而,售后公房经过一次上市买卖交易后房屋的性质就不再是售后公房,这导致了一定的矛盾存在。另外,售后公房产权人的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早期政策规定只能在房地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导致了售后公房的纠纷增多。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的体制,以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已进行的出售已租住公有住房试点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法律依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