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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