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条款的情形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成立的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几种类型 合同效力有三种状态,即无效、可撤销和待定: 1、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因乘人之危、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划分的 合同的效力划分为: 1、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经过补正方可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 合同的效力包括: 1、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3、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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