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罪分子所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以立功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由谁来具体认证属实,即立功的认定权由谁来行使,是适用立功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立功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属实无疑,但这一判断未免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刑机关等,分别行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职能。这就涉及立功表现具体应由哪一个或哪几个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问题。而且从实践当中来看,立功表现的认定,还有可能需要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参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