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检验标志时,应当先办理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的检验。 2、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业务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3、转入车辆(新能源汽车和拖车除外),应到我市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标准认定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持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然后到车辆管理窗口办理转入业务。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涉嫌走私盗窃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费:收费标准:机动车反光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牌70元副;三轮车、低速卡车、拖拉机反光牌40元副;拖车反光牌50元副机动车临时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10元本汽车年检:检测费80元(两次上线),摩托车5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2.html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