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治安警察。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3.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称为“巡警防暴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