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有专门从事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及最终修复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受损车辆经过修复后完全能恢复原有技术性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则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