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过错方偿还,夫妻一方有过错造成离婚的,并不影响共同债务的处理,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来看,保合同是从合同,一般具有无偿性,担保人从担保合同中是没有收益的,主合同之债是主债务人所用。 3.所以依据上述理论,一般人从这个债务的外观并结合一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常识以及经验法则能够得出此债务一般很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如果债权人不能就担保人从中受益并且收益很有可能用于家庭所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