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时,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量较大: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 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 可卡因 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 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 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 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