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落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石家庄户口落户办理条件如下 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站式”办理落户,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3.对户口已落户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学生,凭学生证(省内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页)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石家庄户口登记的方式有什么? 1.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2.收养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3.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户口登记的方式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死亡登记,户口本遗失登记,暂住登记,分户立户登记等。出生登记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新生儿出生登记,一种是超出生育计划出生的婴儿登记,最后一种是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的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 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牌的确定和编制。 (一)确定居住区标准名称 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应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区划地名办公室对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当场发给《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即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和平面示意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附属设施建设承诺书等复印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必须受理,并报市区划地名办公室。 3.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受理后于五日内对命名、更名实体的地理位置和四边距离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准,并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按程序审定后颁发《标准地名证书》,并向社会公告。4.没有标准名称或未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住宅区,应及时按程序补办标准名称。 (二)编制住宅区门楼(单元、户)牌 1.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地名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地名标志中门楼牌标准的规定,制作安挂门楼(单元、户)牌。 2.没有门楼牌号码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驻军、个人)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申请办理门楼(单元、户)编码和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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