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当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