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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汽车上牌摇号办理指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用户需要访问该网站并选择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填写申请资料,确认申请信息,最后完成申请。注意事项包括指标不得转让,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等。
    法律分析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1. 访问摇号网站
    2. 选择个人申请/单位申请
    3. 填写申请资料
    4. 确认申请信息
    5. 完成申请
    注意事项:
    1) 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2)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4)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拓展延伸
    摇号指标是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摇号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和恶意行为,杭州市小客车摇号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指标使用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摇号指标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摇奖方式非法转让摇号指标。
    2. 摇号指标不得用于购买、置换、出租、出借或者变相买卖等非家用小汽车。
    3. 摇号指标使用有效期为1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4. 摇号指标实行分时段使用制度。每天24时至次日8时,为家用小汽车和非家用小汽车分别使用时段。
    5. 家用小汽车使用摇号指标实行实名制。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摇号指标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件、摇号申请表和家用小汽车合格证。
    6. 非家用小汽车使用摇号指标实行备案制。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摇号指标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件、摇号申请表、家用小汽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
    综上所述,摇号指标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非法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想要获取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的指标证明文件,需要访问该网站并选择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填写申请资料,确认申请信息,最后完成申请。注意事项包括: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到服务窗口领取,购买小客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注册登记,指标不得转让,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申请前需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逾期未使用的指标在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发现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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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