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符后两个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