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鉴定 流程: 1.职工发生 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